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属于企业资产类项目的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统一更改为“发出商品”科目。其中“发出商品”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货价格以及计划成本或销售价格,同时可以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科目的设置。当企业的发出商品满足收入条件时,应结转企业的销售成本项目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企业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库存商品科目)
2、企业每期实际收到金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企业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财务费用(红字)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应通过“长期应收款”科目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等进行核算。“长期应收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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