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当年度发生终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注销,从年初到清算结束不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计算,而应分为两个纳税年度分别计算,即从年初到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止(即正常经营期)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从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结束之日止(即清算期)为另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正常经营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清算结束后,企业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处理,无需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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