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
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6、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8、租赁支出。
9、劳动保护支出。
10、营业机构内部往来。
11、手续费、佣金支出。
12、汇兑损失。
1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14、资产损失。
15、开(筹)办费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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