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买房买贵了放弃5万定金毁约划算吗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伙并交了5万元定金,后来打听到这个价格要买亏,于是不买了,五万元定金也不要了。
毕竟对于四五百万的房子,这点定金算什么。这样做可以吗?当然可以,小伙子违约支付违约金,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双方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此事发生在近日的杭州,小伙张三疯(化名)到中介买房,发现贵了,直接放弃5万定金不要,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个人觉得明智啊,不急买房的话,晚几年买说不定能省大笔钱。及时止损,长痛不如短痛。他应该会觉得自己是幸运的,否则将来楼市直线下降,会比这5万元的损失更加痛心!
对于我们这些小散,买房一定要做好预案。
张三疯买房子也不是一时冲动。他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父母兄弟都在这个小区生活,他想生活在一起相互有个照应。因此放假回家直接没和谁商量就扔了5万定金放在中介,回到家,给家里一说,被家人痛训一顿。也许张三疯任性惯了,一怒不找中介要回定金,直接离家上班去了。
这里面是不是还有别的故事,未可知?
买房冲动了交了定金后悔怎么办
买房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可以告知对方。但是已经交纳的定金不会退还,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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