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理定义
药品代理负责某个区域的药品销售,国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直接将药品供给终端市场,所以要通过中间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那么生产厂家把药品供给谁呢,全国每个地方都有许多药品批发企业的。有的厂家为了便于管理,会在各地设置一级代理和二级分销等等,这样厂家就只需要向一级代理供货,二级分销售从一级代理拿货。有的厂家甚至会在全国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为全国总代,更便于了厂家的供货和结款。总代的商家会得到更多厂家的政策,并通过分销给其它客户等方式,销量越大,得到厂家的返点就会越多。
选定原则
省级选择
1)必须是公司或挂靠公司的有实力的个人,一般来说,不考虑个人,随着药品管理的深入,连正规库房都没有的个人,任他如何吹,都不适合作为省级代理;
2)省级代理必须是有纯销能力的,没有纯销能力的省级代理,无论他说有多少网络,实际上只是一个二手倒爷,全部靠他招商,不如公司自己招。因此,省级代理必须要有临床或OTC纯销队伍,其纯销队伍应该能完成该省区60%的销售;
3)省级代理必须有市场管理能力,有的公司或挂靠的个人市场能力有,但是,在管理上没有意识,在操作上没有思路,交给他一个省,肯定市场要乱;
4)省级代理必须有分销能力,再强的代理商,也有能力达不到的地方,因此,省级代理商还必须有一定的分销网络;
5)省级代理必须在招投标方面有相当的经验和实力;
药品代理地级选择
1)地级代理必须是当地纯销实力较强的;
2)地级代理必须在当地能负责招投标事项的;
3)地级代理必须是具有市场操作思路的;
药品代理三级选择
1)三级代理选择只能是有有临床纯销能力的,OTC的不能考虑;
2)三级代理必须在其选择的医院有快速进入的能力;
申请条件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国药管市〔20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药品是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常注意到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具备相应的对他的了解,比如说药瓶代理合同的要求之类的,一下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寻找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四)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五)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九条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
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
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药品招标业务。
第十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2个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另外,还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和说明。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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